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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:
◎會計憑證=原始憑證+記帳憑證
原始憑證=凡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及其經過之文書單據,並得據以編製記帳憑證者,無論自外界取得或自製,均為原始憑證。其經法令規定應具某種條件者,應依其規定。
記帳憑證=記帳憑證為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,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。
◎會計憑證有一定的標準規範所定義;財政課所保管之單照存根,並勿需適用會計法、審計法之保存期限。目前應認為是機關內部行政規定所規範。但依據審計法第27條審計機關審查最長年限為十年,故最好明訂為相同年限以為因應。另因財政單位並無獨立檔案室,故最好採年度封箱保存。
◎95.04.13臺中縣審計室查核沙鹿鎮公所時表示:目前認定適用會計法第83條、審計法第57條應經審計機關之同意,始得銷毀之會計憑證,並不包括財政課所保管之單照存根。目前應認為是機關內部行政規定所規範。 |